案件详情:徐某2、徐某3、徐某4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徐某1与徐某6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无效,并将位于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X弄XXX号XXX室甲的房屋产权登记状况恢复原状即登记为徐某1一人所有。事实和理由:徐某1与袁某某系夫妻,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徐某6系徐某1、袁某某的子女,袁某某于2006年1月1日报死亡。袁某某生前与徐某1于1998年12月26日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购得位于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X弄XXX号XXX室甲的房屋,该房屋产权虽登记于徐某1一人名下,但属夫妻共同财产,袁某某应当享有50%的产权份额。2012年11月26日,徐某1未告知其他子女便与徐某6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并在未收取任何购房款的情况下将房屋过户至徐某6一人名下。徐某2、徐某3、徐某4今年年初得知后,多次与徐某6沟通无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徐某1与徐某6就上海市XX路XXX弄XXX号203甲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二、徐某1、徐某6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XX路XXX弄XXX号203甲房屋权利恢复登记至徐某1名下。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由徐某1、徐某6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人评价:感谢木诚木律师在这场家庭纠纷中为我守住阵地!维护我的权益!也感谢和我站在一边的家人,我们都相信法律,事实也证明选择木诚木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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