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原告上海市松江区XX陶瓷经营部(委托人)诉称,原告给被告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房屋装饰工地供应陶瓷制品及安装,由于被告的原因无法按时结算货款。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及安装款258,30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以258,30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支付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被告辩称,对于第一项诉请金额没有异议,对于第二项利息的诉请因合同没有约定,故不同意支付。
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市松江区XX陶瓷经营部支付货款及安装款250,000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市松江区XX陶瓷经营部偿付逾期付款利息8,300元以及以25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87.25元,由被告负担。
委托人评价:半年前离婚失败,这次找了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帮我打官司,终于离婚成功。感谢徐律师团队为我付出的努力,从案件调查取证到辩护,整个过程都非常专业和敬业,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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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